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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信案例 / CREDIT CASE

  同公司的男女同事均已婚,卻互有好感,常抽空上汽車旅館偷情。兩人的婚外情在去年春節前爆發後,人妻寫了離婚協議書給老公要求離婚,老公不同意,仍持續與小三交往、上床….

一對在國營機構的男女同事均已婚,卻互有好感,在晚上利用接送小孩補習的空檔,上汽車旅館偷情,男方老婆憤而提告並要求精神賠償。女小三雖辯稱人妻早已知悉並默允,但法官認為人妻雖已知情,但並無事先防範兩人持續通姦的義務,因而判決女小三應賠償人妻四十八萬元。

案中人妻,研究所畢業,且在司法機構任職,但卻不敵大學畢業的小三與老公同一公司,近水樓台先得月。兩人的婚外情在去年春節前爆發後,人妻即寫了離婚協議書給老公要求離婚,老公不同意,仍持續與小三交往、上床,在法院上班的人妻憤而對小三提出民、刑事訴訟,要求賠償二百萬。

但小三認為,她是在人妻「縱容」、「同意」或「默示容許」的情況下與同事上床,人妻對於損害的發生,也有過失;何況人妻在知悉兩人的私情後即寫下離婚協議書,可見人妻已無維持婚姻的意願,其婚姻本已名存實亡,難認人妻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可言。

不過法官認為小三簡直強辭奪理。首先,人妻沒有事先防範小三與自己老公持續通姦的義務,人妻在事發後寫離婚協議書,適足以證明她與老公的婚姻在小三肉體介入後發生破裂危機,其所受精神的痛苦,不言可諭。

只是劈腿的人夫在法庭上自承,自己的過錯在一半以上,法官審酌人妻要求的賠償金額,判決小三只要賠償人妻四十八萬即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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