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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時事 / NEWS
「獅子王陪小花豹 每天做愛」
性愛契約露餡 醫師和小三判刑 2011年 12月21日
【綜合報導】台中榮總麻醉科醫師彭士晏和藥廠業務陳精宜外遇,寫性愛契約自稱獅子王,陳女是小花豹,約定「獅子王需每天陪小花豹做愛」且月付女方四萬元,彭妻捉姦扣得衛生紙團,法官昨依通姦罪判彭男六月、陳女四月,可易科罰金。
判決指出,彭士晏(三十六歲)和妻子結婚七年,妻子去年九月在家中電腦電子郵件寄件備份,發現名為「七夕禮物」的郵件,內容竟是丈夫寫給陳精宜(二十八歲)以聘約為名義的性愛契約,契約中,彭男聘陳女當「共同生活夥伴」,訂了十多條規定,暱稱自己獅子王,陳女是小花豹,明訂「獅子王需每天陪小花豹做愛」並月付陳女四萬元。
彭妻氣炸,找徵信社跟監,去年十月發現丈夫跟陳女赴北市麗敦旅館開房間,彭妻與徵信員租下隔壁房並叫員警到場,稍後聽見陳女叫床,彭妻火大前去按門鈴,見丈夫前來開門,怒飆:「我叫你小心一點,不要被我抓包,你還被我抓!」
「契約是造假」
彭男百口莫辯,陳女則坐在床邊低頭不語,徵信社、警方並在房內發現用過的衛生紙團,彭妻怒控兩人通姦。
士林地院審理時,彭男和陳女都否認通姦,彭男還說,當天陳女是要拿一些資料來旅館給他,妻子所指契約是造假。但法官認為,契約內容肉麻、情話綿綿,要發現丈夫外遇的彭妻假造情書,還發揮如此高超創意,未免太有閒情逸致;法官並駁斥彭男,若兩人進入旅館只為蓋棉被純聊天,與社會常識難以吻合。
事後向妻悔過
法官另審酌彭男事後曾帶長輩向妻道歉,寫悔過書提及「請念在十年情分上,原諒我最後一次」,且衛生紙團驗出陳女DNA及彭男染色體,該染色體無法排除來自彭男精子細胞,認定彭男極盡狡辯,還企圖要母親代為美言、偽證,通姦罪成立,彭男判六個月,可易科罰金每天三千元,合計五十四萬元,陳女四月,可易科罰金每天一千元,合計十二萬元。可上訴。彭男與妻另有離婚訴訟。
批法官靠心證
彭士晏昨否認寫性愛契約,喊冤指衛生紙團有他的微量DNA,可能沾到他擦鼻涕的衛生紙,且批法官濫用心證來解釋證據,「這就和江國慶命案一樣!」強調一定上訴。記者昨未聯繫上彭妻、陳精宜,台中榮總指醫師私領域不便評論。
律師廖芳萱說,通姦罪須雙方性器接合,光憑性愛契約恐難定罪。但民事較寬鬆,只要能證明有破壞家庭美滿、違反夫妻忠貞義務,就容易勝訴。
性愛契約案例
★2011/01:桃園鄭姓外籍新娘為讓妹妹來台,託情夫和妹妹假結婚,鄭女並訂約每月陪情夫做愛2、3次,鄭女丈夫發現姦情提告,兩人各被判刑4月
★2008/04:北市何姓男子不甘女友要分手,拿裸照逼女友復合並訂性愛契約,被判刑2年
★2007/01:高市蕭姓老師以成績要脅17歲女學生簽性愛契約,多次逞獸慾,被依違反《兒少條例》等罪起訴求刑12年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資料室
性愛契約露餡 醫師和小三判刑 2011年 12月21日
【綜合報導】台中榮總麻醉科醫師彭士晏和藥廠業務陳精宜外遇,寫性愛契約自稱獅子王,陳女是小花豹,約定「獅子王需每天陪小花豹做愛」且月付女方四萬元,彭妻捉姦扣得衛生紙團,法官昨依通姦罪判彭男六月、陳女四月,可易科罰金。
判決指出,彭士晏(三十六歲)和妻子結婚七年,妻子去年九月在家中電腦電子郵件寄件備份,發現名為「七夕禮物」的郵件,內容竟是丈夫寫給陳精宜(二十八歲)以聘約為名義的性愛契約,契約中,彭男聘陳女當「共同生活夥伴」,訂了十多條規定,暱稱自己獅子王,陳女是小花豹,明訂「獅子王需每天陪小花豹做愛」並月付陳女四萬元。
彭妻氣炸,找徵信社跟監,去年十月發現丈夫跟陳女赴北市麗敦旅館開房間,彭妻與徵信員租下隔壁房並叫員警到場,稍後聽見陳女叫床,彭妻火大前去按門鈴,見丈夫前來開門,怒飆:「我叫你小心一點,不要被我抓包,你還被我抓!」
「契約是造假」
彭男百口莫辯,陳女則坐在床邊低頭不語,徵信社、警方並在房內發現用過的衛生紙團,彭妻怒控兩人通姦。
士林地院審理時,彭男和陳女都否認通姦,彭男還說,當天陳女是要拿一些資料來旅館給他,妻子所指契約是造假。但法官認為,契約內容肉麻、情話綿綿,要發現丈夫外遇的彭妻假造情書,還發揮如此高超創意,未免太有閒情逸致;法官並駁斥彭男,若兩人進入旅館只為蓋棉被純聊天,與社會常識難以吻合。
事後向妻悔過
法官另審酌彭男事後曾帶長輩向妻道歉,寫悔過書提及「請念在十年情分上,原諒我最後一次」,且衛生紙團驗出陳女DNA及彭男染色體,該染色體無法排除來自彭男精子細胞,認定彭男極盡狡辯,還企圖要母親代為美言、偽證,通姦罪成立,彭男判六個月,可易科罰金每天三千元,合計五十四萬元,陳女四月,可易科罰金每天一千元,合計十二萬元。可上訴。彭男與妻另有離婚訴訟。
批法官靠心證
彭士晏昨否認寫性愛契約,喊冤指衛生紙團有他的微量DNA,可能沾到他擦鼻涕的衛生紙,且批法官濫用心證來解釋證據,「這就和江國慶命案一樣!」強調一定上訴。記者昨未聯繫上彭妻、陳精宜,台中榮總指醫師私領域不便評論。
律師廖芳萱說,通姦罪須雙方性器接合,光憑性愛契約恐難定罪。但民事較寬鬆,只要能證明有破壞家庭美滿、違反夫妻忠貞義務,就容易勝訴。
性愛契約案例
★2011/01:桃園鄭姓外籍新娘為讓妹妹來台,託情夫和妹妹假結婚,鄭女並訂約每月陪情夫做愛2、3次,鄭女丈夫發現姦情提告,兩人各被判刑4月
★2008/04:北市何姓男子不甘女友要分手,拿裸照逼女友復合並訂性愛契約,被判刑2年
★2007/01:高市蕭姓老師以成績要脅17歲女學生簽性愛契約,多次逞獸慾,被依違反《兒少條例》等罪起訴求刑12年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資料室